兰光小学党支部组织开展“一法两条例”
专题学习活动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十五届八次全会精神以及“1+37+8”系列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2023年9月5日中午,兰光小学党支部在会议室通过集中学习的方式,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并让各位教师深入分散学习。
通过学习,要求全体教职员工要树立“人人关注安全、人人重视安全、依法保障安全”的理念,切实增强防风险、防隐患、保安全的责任感使命感,要从小事小节抓起,切实做到我的安全我负责、他人安全我有责、单位安全我尽责,堵塞安全漏洞,守住安全防线,努力创造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
编辑:苏宝军 审核:张学永
活动简介:2023年9月5日组织全校教师组织学习“一法两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会议要求: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要将安全生产“一法两条例”相关内容贯彻落实到位,要结合自身岗位职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要求,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具体落实到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当中,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全校安全工作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附:学习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
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7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3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
职追责,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
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十条 中小学校等应当按照规定将安全知识普及、安全生产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第三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符合
下列安全规定:
(一)重点安全防范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
置安全设施、设备,并保障正常使用;
(二)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以及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配备应急广播、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照明、备用
电源、消防救援等设施、设备、器材,并保障正常使用;
(四)容纳人数符合核定数量;
(五)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和完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年内组织不少于两次演练。学校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应当保证师生安全。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转供燃气;
(三)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
装置;
(五)实施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燃烧器具,使用未经检
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气瓶,或者擅自涂改燃气气瓶检
验标志;
(七)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八)加热、撞击气瓶,或者擅自处理燃气气瓶残液;
(九)拒绝配合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进行抢修、维护
更新、入户检修;
(10)利用燃气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燃气安全管理的行为或者燃气 经营违法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投诉。